雙虹園林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唐樹平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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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21769-21770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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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2-04 |
| 2 |
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與陳長輝、肖明會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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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27496-27498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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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12-28 |
| 3 |
唐樹平與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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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26906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當事人-唐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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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1-01-01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粵0305執(zhí)245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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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2458、2459號 | 勞動爭議 |
當事人- 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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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2458、2459號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唐樹平、汪里洪與被執(zhí)行人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兩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2458、2459號限制消費令。上述限制消費令的主要內容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決定對你方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該令自發(fā)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聯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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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 2 |
(2021)粵0305執(zhí)2458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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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2458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唐樹平 被告- 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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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2458號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唐樹平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粵03民終21769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2458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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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 3 |
(2021)粵0305執(zhí)2459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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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2459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汪里洪 被告- 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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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2459號深圳市雙虹園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汪里洪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1770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2459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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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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