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
|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杭(消)行罰決字〔2019〕0007號 | 杭州市市公安局 |
現查明杭州解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座地下一層至地上六層(地址:杭州市上城區(qū)解放路251號,法定代表人:童民強)未經消防安全檢查于2018年12月5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階次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決定給予杭州解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座地下一層至地上六層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杭州解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座地下一層至地上六層的使用、營業(yè),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吳山支行(帳號代碼:0010504006)。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2019年6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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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詳情 |
| 2 | 杭上公(湖)行罰決字[2018]10685號 |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湖濱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9月1日,民警在發(fā)現在杭州市上城區(qū)解放路*號杭州解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戶網站系統(tǒng)網站在2018年5月18日網絡聯(lián)通后三十日內未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杭州解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履行忘記聯(lián)網備案職責。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安全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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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2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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