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電器
四平市金鑫電器銷售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伊國稅稽罰【2018】1號 | 伊通滿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
伊通滿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伊國稅稽罰〔2018〕1號四平市金鑫電器銷售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220323MA141E0Q98)經我局(所)對你單位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2017年10月及11月以自制收款憑證代替發(fā)票使用,合計20份,金額47590.00元。二、處罰決定根據(jù)《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六項,決定處以罰款5000.00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5,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伊通滿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伊通滿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二O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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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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