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尚珠寶
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陸恩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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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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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與陸恩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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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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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0)粵0303民初318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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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3民初318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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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訴你(們)的買賣合同糾紛(2020)粵0303民初3182號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20)粵0303民初31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陸恩應(yīng)當(dā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80996元以及利息(利息從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月息2%標(biāo)準(zhǔn)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二、被告陸恩應(yīng)當(dā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fèi)9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fèi)4186元,由被告負(fù)擔(dān)。原告預(yù)繳的訴訟費(fèi)41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yīng)當(dā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fèi)4186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qiáng)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天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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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 2 |
(2020)粵0303民初318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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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3民初318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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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尚珠寶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03民初3182號。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貨款1809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暫計13514元(利息以欠款194510元為計算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7月31日起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11月20日);以上金額暫計194269元;3、本案訴訟費(fèi)、律師費(fèi)等費(fèi)用由被告承擔(dān)。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無法向你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特公告送達(dá)《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開庭傳票》、《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證據(jù)副本》。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屆滿后15日(遇法定假日順延)。開庭時間定于2020年5月12日15時0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七樓速裁一庭,請準(zhǔn)時到庭,逾期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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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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