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光集團
榮光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溫瑞安決字〔2017〕第98號 | 市安監(jiān)局 |
榮光集團有限公司將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規(guī)定,構成了將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并參照上述裁量標準,經本局研究決定,對當事人榮光集團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責令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二十三萬八千五百六十元,并處以四十七萬七千一百二十元的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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