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纖道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專利行政管理(專利)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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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3214號 | 專利行政管理(專利) |
再審申請人-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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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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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與壽震輝、何黃英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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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53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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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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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東立彩印包裝有限公司與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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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7495號之二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嵊州市東立彩印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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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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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等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專利復(fù)審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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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終34號 | 其他行政行為 |
上訴人-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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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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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專利復(fù)審委員會一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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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2320號 | 其他行政行為 |
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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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 | 2017-07-13 00:00:00 | 2018-02-02 |
| 6 |
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專利復(fù)審委員會一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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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京知行初字第02320號 | 無 |
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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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 | 2017-07-13 | 2017-12-27 |
| 7 |
平芬芳與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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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890號 | 勞動爭議 |
當(dāng)事人-平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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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4-27 | 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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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東海燃料公司申請公示催告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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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催字第00008號 | 申請公示催告 |
申請人-出票行蘇州銀行滸墅關(guān)開發(fā)區(qū)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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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 2015-11-09 | 2016-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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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展包裝器材有限公司與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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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2061號 | 定作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上海元展包裝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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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2015-01-05 00:00:00 | 2018-07-25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0)浙0602民初8342號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匯旭實業(yè)有限公司判決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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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34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匯旭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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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匯旭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訴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83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浙江匯旭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交付精對苯二甲酸(PTA)1100噸(如無法交付,則退還原告已付貨款6940758元),并支付違約金1388151.6元;二、被告浙江匯旭實業(yè)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結(jié)余貨款8533880.08元,并以該款為基數(shù)支付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實際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違約金(最高以1706776元為限);三、被告浙江匯旭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開具31884471.92元的精對苯二甲酸(PTA)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述一、二、三項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履行。四、駁回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33217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138217元,由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負擔(dān)8762元,被告浙江匯旭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dān)12945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履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先預(yù)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33217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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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 2 |
(2020)浙0602民初8342號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與浙江匯旭實業(yè)有限公司副本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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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34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匯旭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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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匯旭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訴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8342號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財保裁定書、財保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書等。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精對苯二甲酸1100噸(貨值6940758元),并支付違約金1388151.6元;2.判令被告退還原告結(jié)算余款8533880.08元,并支付違約金1706776.01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開具金額為38825229.92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袍江2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傅瑩瑩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蔡芳琴、楊岳明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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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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