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碩園林
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等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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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445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當事人-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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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5-18 | 2018-08-05 |
| 2 |
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與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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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208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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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2-07 | 2018-02-28 |
| 3 |
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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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執(zhí)403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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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2-13 00:00:00 | 2017-12-15 |
| 4 |
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與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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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18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當事人-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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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1-22 | 2017-09-18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原告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寧波榮升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撤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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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445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 當事人- 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 寧波榮升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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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445號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寧波榮升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你們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裁定:準許原告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被告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寧波榮升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負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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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 2 |
原告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寧波榮升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應(yīng)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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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445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 當事人- 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 寧波榮升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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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445號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阿瑪?shù)暇軝C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寧波匯水電器有限公司、寧波榮升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原告寧波林碩園林建設(shè)有限公司訴請: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項2268712元并支付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對原告訴訟請求進行抗辯的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十日。本案決定由審判員張發(fā)生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淵靜、人民陪審員石偉標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院定于2018年5月16日9時0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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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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