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楊曉日、劉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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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楊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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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李道興、李道寬等保險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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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糾紛 |
原告-李道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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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王勇、楊清同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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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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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孫超與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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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孫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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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蔣偉春、蔣鎰澤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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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蔣偉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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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朱悅平、朱亞彬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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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朱悅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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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定興縣錦航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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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
上訴人-定興縣錦航運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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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范家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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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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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程本松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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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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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何祎婷與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曹旭晨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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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何祎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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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王子冰 天津路通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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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 G105 | 2020-10-13 |
| 2 | (2020)川0104民初3322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馮桂蘭 被告- 蔣文 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四川首汽交投汽車共享科技有限公司 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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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 G54 | 2020-06-30 |
| 3 | -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張來娣 被告- 劉齊權(quán) 聞霄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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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 G21 | 2020-04-03 |
| 4 | -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左光友 被告- 李明 李偉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中心支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第三人- 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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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G38 | 2019-12-01 |
| 5 | -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蔣顯定 被告- 葉左文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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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團風縣人民法院 | G62 | 2019-07-04 |
| 6 | -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肖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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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G39 | 2019-01-17 |
| 7 | -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肖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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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G39 | 2019-01-17 |
| 8 | (2017)皖0202民初439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周天文 被告- 徐軍 林娟 福建榮駿汽車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 謝廣喜 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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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G38 | 2019-01-13 |
| 9 | - | 保險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張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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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 | G27 | 2018-11-08 |
| 10 | (2017)皖0203民初2477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胡才志 許興雄 保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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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 | G72 | 2018-10-23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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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698號陶方會、陶方玲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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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698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陶方玲 陶言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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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698號陶言會、陶方玲:我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訴被告陶言會、陶方玲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糾紛,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陶言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理賠15052.73元、保費1147.98元,并以所欠理賠款和保費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四倍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二、被告陶言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律師代理1000元;三、被告陶方玲對于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的理賠款15052.73元與被告陶言會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本案案件受理費292元,由被告陶言會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7698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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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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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3087號唐家才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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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3087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唐家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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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3087號唐家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與被告唐家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皖0291民初30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唐家才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車輛維修款2726.1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唐家才負擔。請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承辦法官:萬洪聯(lián)系電話:0553-577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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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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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710龍健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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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710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龍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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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710號龍?。何以菏芾碓嬷袊嗣褙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訴被告龍健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龍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理賠款3721.75元,并以所欠理賠款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二、被告龍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保險費416.86元,并以所欠保險費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三、被告龍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律師代理費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龍健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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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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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698號黃玉華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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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698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黃玉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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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698號黃玉華:我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訴被告黃玉華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黃玉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理賠款36763.3元、保費2160.42元,合計38923.72元,并以38923.72元為基數(shù)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按照月息1%計算);二、被告黃玉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律師費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382元,由被告黃玉華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8698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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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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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711號周情峰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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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711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周情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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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711號周情峰:我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訴被告周情峰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周情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理賠款18013.74元、保險費575.57元,并以所欠理賠款及保險費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二、被告周情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律師代理費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88元,由被告周情峰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7711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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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 6 |
(2021)皖0202民初7712號胡建東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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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712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胡建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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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712號胡建東:我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訴被告胡建東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胡建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理賠款10538.67元、保險費357.16元,并以所欠理賠款及保險費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二、被告胡建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律師代理費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68元,由被告胡建東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7712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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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 7 |
(2021)皖0202民初7124號丁義紅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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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124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丁義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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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124號丁義紅:我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訴被告丁義紅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丁義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理賠款13612.34元,并以所欠理賠款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二、被告丁義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保險費371.04元,并以所欠保險費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三、被告丁義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律師代理費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78元,由被告丁義紅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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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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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761號張先根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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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761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張先根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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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761號張先根:我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訴被告張先根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張先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理賠款15391.92元,并以所欠理賠款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違約金(其中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按照理賠款18688.62元為基數(shù)計算;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理賠款15391.92元為基數(shù)計算);二、被告張先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律師代理費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52元,由被告張先根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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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 9 |
(2021)皖0202民初6751號張雨薇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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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751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張雨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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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751號張雨薇:我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訴被告張雨薇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張雨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理賠款11100.83元并以所欠理賠款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四倍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二、被告張雨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保險費745.93元并以所欠保險費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四倍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三、被告張雨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律師代理費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10元,由被告張雨薇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6751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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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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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748號李皖生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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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748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 被告- 李皖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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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748號李皖生:我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訴被告李皖生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李皖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理賠款15224.34元并以所欠理賠款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四倍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二、被告李皖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保險費845.25元并以所欠保險費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四倍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三、被告李皖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分公司律師代理費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36元,由被告李皖生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6748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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