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登貿(mào)易
杭州豐登貿(mào)易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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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區(qū)豐登建材商行與童達旺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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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95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市拱墅區(qū)豐登建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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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5-30 00:00:00 | 2018-11-21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0)浙0105民初6694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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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69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豐登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邵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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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豐登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邵品(身份證號:372923********2016)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訴訟文書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669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邵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杭州豐登貿(mào)易有限公司貨款6500元;二、駁回原告杭州豐登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杭州豐登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dān)4元,被告邵品負擔(dān)46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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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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