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樂
浙江百家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余公(消)行罰決字〔2017〕18000017號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余杭區(qū)大隊 |
現(xiàn)查明位于余杭區(qū)五常街道荊長大道由浙江百家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的西溪君廬小區(qū)部分消防車道設置綠化不符合要求,影響消防車通行,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2016年12月24日進行復查,逾期未改,該單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決定給予浙江百家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至農業(yè)銀行余杭支行(帳號: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余杭區(qū)大隊 2017年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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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余地稅稽罰[2016]51號 | 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15日對你(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2012年度1、經查:2012年8月44號記帳憑證收取理想四維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房款5000000.00元掛“其他應付款”科目、2012年9月47號記帳憑證收取理想四維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房款4560000.00元掛“其他應付款”科目,共計956000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營業(yè)稅47800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3460.00元。2、經查:2012年12月蔡國平(法人股東)在浙江百家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報銷其用于個人消費的餐飲發(fā)票一張,金額828191.00元,應視同股東分紅款,企業(yè)未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65638.20元。二、處罰決定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款百分之六十的罰款306876.00元。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六十的罰款99382.92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06258.92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余杭地方稅務局余杭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或余杭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余杭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實施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抄送:余杭稅務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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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嚴重違法
| 序號 | 登記編號 | 出質人 | 質權人 | 出質股權數(shù)額 | 狀態(tài) | 股權出質日期 |
|---|---|---|---|---|---|---|
| 1 | 20200139 | 浙江百家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浙江省興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9980 | 無效 | - |
| 2 | (2019)195 | 浙江日通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15300 | 無效 | - |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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