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
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注銷|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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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王家霖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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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上訴人-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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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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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33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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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333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廖思思 被告- 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黃明福 李平 鐘建全 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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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16333號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思思訴你與被告黃明福、李平、鐘建全、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7)渝0108民初163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鐘建全、黃明福、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廖思思償還借款本金64萬元,并以此為基數(shù),從2014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時為止;二、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責任;三、駁回原告廖思思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360元,減半收取518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0180元由被告鐘建全、黃明福、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隨前款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2月8日上傳日期:2018年2月8日承辦人:呂金偉聯(lián)系電話:023-81155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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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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