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帥
紹興迷帥進出口有限公司
存續(xù)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16)浙0602民初12381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訴被告紹興超特合纖有限公司副本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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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238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紹興超特合纖有限公司 浙江誠信建工有限公司 紹興榮凱進出口有限公司 紹興迷帥進出口有限公司 夏越明 徐玉仙 夏琦 胡奕楓 周菊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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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紹興超特合纖有限公司、浙江誠信建工有限公司、紹興榮凱進出口有限公司、紹興迷帥進出口有限公司、夏越明(公民身份號碼3306211962****5773)、徐玉仙(公民身份號碼3306211963****5789)、夏琦(公民身份號碼3306211986****5779)、胡奕楓(公民身份號碼3306021987****0022)、周菊芳(公民身份號碼3390111976****7966):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浙0602民初12381號案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裁定書、參加訴訟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訴訟風險提示、訴訟須知、廉潔自律和審判作風監(jiān)督跟蹤卡、外網查詢告知書等。原告起訴要求:一、被告紹興超特合纖有限公司歸還貸款本金623.353781萬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1648544.29元,本息共計7882082.1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計算,利隨本清;二、被告紹興榮凱進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誠信建工有限公司、紹興迷帥進出口有限公司、夏越明、徐玉仙、夏琦、胡奕楓、周菊芳對上述第一項訴請在最高額195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本院定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8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劉娜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魯洪法、吳梅英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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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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