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銀行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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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楊耀全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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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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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鮑迎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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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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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吳長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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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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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黃穩(wěn)、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恢復執(zhí)行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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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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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林晶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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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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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吳高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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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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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劉圣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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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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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趙光明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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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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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王偉龍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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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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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江蘇張家港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執(zhí)行異議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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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異議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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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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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施慶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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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蘇0591民初151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施慶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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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施慶風:本院受理(2022)蘇0591民初1513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施慶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蘇0591民初15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施慶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23000元,并償付截至2022年5月19日的利息537.55元、罰息(含復利)1544.97元,以及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37%計算的罰息、復利。二、被告施慶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損失2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0元、保全費288元,合計758元,由被告施慶風負擔(被告負擔之款原告已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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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 2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周曉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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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591民初709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周曉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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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周曉峰:本院受理(2021)蘇0591民初7093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周曉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蘇0591民初7093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周曉峰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貸款本金113926.88元,及至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6401.25元、罰息(含復利)2722.69元,以及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罰息、復利。二、被告周曉峰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支付律師費2500元。三、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72元,保全費1170元,合計4042元,由被告周曉峰負擔(被告負擔之款原告已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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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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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錢建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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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591民初51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錢建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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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建國:本院受理的(2021)蘇0591民初5144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錢建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錢建國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194523.18元,及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8182.08元、罰息(含復利)25110.32元,以及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以未還本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8%計算的罰息、復利(金額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為限)。二、被告錢建國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2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計收為2341元,保全費1647元,合計3988元,由被告錢建國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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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 4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王偉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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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591民初514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王偉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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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王偉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蘇0591民初51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王偉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250163.96元,及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13733.33元、罰息(含復利)19326.68元,以及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以未還本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8%計算的罰息、復利(該金額以未付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為限)。二、被告王偉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2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計收為2757元,保全費1925元,合計4682元,由被告王偉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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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 5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陸菊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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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591民初733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陸菊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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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公告陸菊根:本院受理(2021)蘇0591民初7333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陸菊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蘇0591民初73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陸菊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276345.36元,及至2021年10月12日的利息14897.38元、罰息(含復利)46576.08元,以及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以未還本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8%計算的罰息、復利(上述金額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的金額為限)。二、被告陸菊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2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202元,保全費2154元,合計8356元,由被告陸菊根負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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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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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潘冬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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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591民初637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潘冬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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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潘冬琴:本院受理(2020)蘇0591民初6374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潘冬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蘇0591民初6374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潘冬琴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95579.82元,并償付截至2021年10月8日的利息1591.67元、罰息(含復利)11923.01元,以及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8%計算的罰息及以未還利息、罰息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8%計算的復利。二、被告潘冬琴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損失2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68元、保全費1061元,合計3529元,由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負擔111元,由被告潘冬琴負擔3418元(被告負擔之款原告已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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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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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陳校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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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591民初464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陳校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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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校兵:本院受理(2020)蘇0591民初4649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陳校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蘇0591民初46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陳校兵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30500元,并償付截至2020年11月23日的利息2476.09元、罰息24337.35元,以及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30500元未付部分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8.009%計算的罰息;二、被告陳校兵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支出5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7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20元,合計1496元,由被告陳校兵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被告應于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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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 8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陳校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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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591民初464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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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公告陳校兵:本院受理(2020)蘇0591民初4649號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陳校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30500元、并支付暫計至2018年3月22日的利息2476.09元、罰息2309.59元及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的罰息、復利;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11770元;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2020年11月26日9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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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 9 |
原告丁東明訴被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趙和英、鄭琦、鄭櫻花、蘇州華斯特登喜路服飾有限公司、常熟市七彩果服飾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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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91民初7341號 | 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丁東明 被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趙和英 鄭琦 鄭櫻花 蘇州華斯特登喜路服飾有限公司 常熟市七彩果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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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公告趙和英、鄭琦、鄭櫻花、蘇州華斯特登喜路服飾有限公司、常熟市七彩果服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東明訴被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趙和英、鄭琦、鄭櫻花、蘇州華斯特登喜路服飾有限公司、常熟市七彩果服飾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結束,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蘇0591民初7341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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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 10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曹士剛、王靜、蘇州樂格力雅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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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91民初969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蘇州樂格力雅貿易有限公司 曹士剛 王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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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公告蘇州樂格力雅貿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蘇0591民初9694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曹士剛、王靜、蘇州樂格力雅貿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2020年5月25日下午14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18法庭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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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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