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基建設
泰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存續(xù)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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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裁判文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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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 | 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
原告- 周光華 被告- 深圳市中飾南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泰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吳國冬 愉天地產(chǎn)(深圳)有限公司 李禾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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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吳國冬:原告周光華與被告愉天地產(chǎn)(深圳)有限公司、泰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吳國冬、李禾根、深圳市中飾南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為:準許原告周光華撤訴。案件受理費8485元(原告已預交11598元,因減少訴訟請求,需退還3113元),減半收取4242.50元由原告負擔,訴訟費余款7355.50元本院予以退還原告。該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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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 2 |
(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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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 | 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中飾南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泰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愉天地產(chǎn)(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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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吳國冬:原告周光華與被告愉天地產(chǎn)(深圳)有限公司、泰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吳國冬、李禾根、深圳市中飾南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2日09時30分在坂田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聯(lián)系人:林丹燕電話:0755-8960075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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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 3 |
(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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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 |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
原告- 周光華 被告- 愉天地產(chǎn)(深圳)有限公司 泰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吳國冬 李禾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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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吳國冬:原告周光華與被告愉天地產(chǎn)(深圳)有限公司、泰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吳國冬、李禾根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現(xiàn)無法直接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追加被告申請書、民事裁定書(轉普)。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14時30分在坂田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院聯(lián)系人:林丹燕電話:0755-8960075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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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 4 |
(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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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 |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
當事人- 泰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愉天地產(chǎn)(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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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吳國冬:原告周光華與被告愉天地產(chǎn)(深圳)有限公司、泰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吳國冬、李禾根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07民初27010號?,F(xiàn)無法直接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追加被告申請書、民事裁定書(轉普)。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14時30分在坂田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院聯(lián)系人:林丹燕電話:0755-8960075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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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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