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寶利
肇慶市高要區(qū)金寶利制衣有限公司
在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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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高要區(qū)金寶利制衣有限公司、大連路斯服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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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肇慶市高要區(qū)金寶利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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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肇慶市高要區(qū)金寶利制衣有限公司與耆艾(上海)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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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肇慶市高要區(qū)金寶利制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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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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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粵0305民初1432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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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4322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墨川服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若無界服裝管理有限公司 肇慶市高要區(qū)金寶利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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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14322號深圳市墨川服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若無界服裝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肇慶市高要區(qū)金寶利制衣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若無界服裝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民初143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判項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裝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肇慶市高要區(qū)金寶利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54118元及利息(利息以154118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即3.85%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被告深圳市若無界服裝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被告深圳市若無界服裝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肇慶市高要區(qū)金寶利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77195元及利息(利息以177195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即3.85%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被告深圳市墨川服裝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若無界服裝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肇慶市高要區(qū)金寶利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6712.7元,保全費2324.23元,由兩被告負擔。兩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逕付上述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你方可在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聯(lián)系人:劉嘉琪聯(lián)系電話:0755-21612608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蛇口花果路70號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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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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