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益農(nóng)業(yè)
昆明振益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2)云0111民初464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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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初46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昆明振益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喜瑪特商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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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11民初4644號云南喜瑪特商業(yè)有限公司:原告昆明振益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喜瑪特商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97953.21元貨款,并以所欠貨款為基數(shù)從2021年8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所有貨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9年開始向被告供應白砂糖、單晶冰糖、白塊冰、黃塊冰、元寶糖、片糖等產(chǎn)品,截止2021年8月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97953.21元,其中包含46678.86元庫存金額,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款項確認書》確認了以上金額。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貨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搪塞拒絕付款。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滿后的第33日下午14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舉證期限于該日屆滿)在本院第七法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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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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