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政
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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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工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保全案件、買賣合同糾紛財產保全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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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保全案件 |
申請人-江西省建工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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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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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真銘、章健、章紫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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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1民初62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和泰(江西)置業(yè)有限公司 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博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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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真銘、章鍵、章紫楠、: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真銘、章健、章紫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1)贛01民初626號】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1民初6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一、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借款本金132798954.77元及利息3233198.93元(截止至2022年1月16日,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計算);二、若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有權就抵押人江西省博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灣里區(qū)太平鄉(xiāng)雷港-4號、-5號地塊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號:洪土國用登灣2005第465號、466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贛(2020)南昌市不動產證明第7068810、7068764號)進行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13300萬元本息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三、若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就抵押人和泰(江西)置業(yè)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昌市西客站片區(qū)HJZ703-B01地塊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號:贛2021南昌市不動產權第0008040號,不動產登記證:贛(2021)南昌市不動產證明第0000528號)進行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13300萬元本息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四、被告章真銘、章健、章紫楠在繼承章新明的遺產范圍內,對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13300萬元本息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章真銘、章健、章紫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6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真銘、章健、章紫楠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待法院開具繳納訴訟費通知單后,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農業(yè)銀行南昌市環(huán)湖支行,賬號: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收款單位戶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并在繳費時務必在用途中注明“訴訟費”),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3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4月7日聯系人:劉法官聯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東路1858號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三辦案團隊聯系電話:0791-881626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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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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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兆乾訴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延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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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贛0113民初1468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張兆乾 被告- 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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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qū)人民法院(2022)贛0113民初1468號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張兆乾訴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延期開庭通知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為送達,并定于公告期滿后第3日10時5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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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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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進發(fā)訴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延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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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贛0113民初1501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曹進發(fā) 被告- 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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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qū)人民法院(2022)贛0113民初1501號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進發(fā)訴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延期開庭通知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為送達,并定于公告期滿后第3日10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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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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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與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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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112民初743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省建工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 被告- 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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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與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112民初74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貨款308705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尚欠的貨款為基數,按照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標準分期予以計算,具體分期如下:以372847.80為基數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以1546586.34為基數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1894643.94元為基數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以3390407.82元為基數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3587055元為基數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以3087055元為基數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案件受理費34933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9933元由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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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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