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族新
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王英偉等清算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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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責任糾紛 |
原告-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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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請破產清算破產強制清算與破產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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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破產清算 |
申請人-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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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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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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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劉杰、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破產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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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 |
申請人-劉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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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蘇州大時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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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蘇州大時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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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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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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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粵0306民初54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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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G46 | 2018-11-11 |
| 2 | (2018)粵0306民初54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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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G94 | 2018-06-10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粵03民初1556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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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初1556號 | 追收未繳出資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 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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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初1556號王英偉、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英偉、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審理。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粵03民初1556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王英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出資款本金802000元和利息(以802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繼續(xù)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王英偉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出資款200萬元和利息(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繼續(xù)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四、被告王英偉對本判決第三項中被告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王英偉、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本案受理費29216元,由被告王英偉、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王英偉、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拒不繳納的,依法強制繳納。原告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9216元,可以申請本院退還。本案公告費1560元,由被告王英偉、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王英偉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原告摩族新能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給王英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給原告、被告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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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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