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博
浙江雷博人力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麗水分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麗地稅稽罰[2018]11號 | 麗水市地方稅務局 |
一、違法事實1.2014年取得營業(yè)外收入2693243.80元,經審核是長期無法支付或不需支付的款項(用工單位匯入款項的結余),應按代理業(yè)繳納營業(yè)稅134662.19元,城市維護建設稅9426.35元。2.2014年度共支付外聘培訓講師授課費61300.00元,雙方沒有雇傭關系,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2272.00元。3.2014年度已扣未繳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38151.24元;少扣少繳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11184.38元,兩項合計49335.62元。4.2015年度少扣少繳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101196.24元。5.2016年度已扣未繳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1253.13元;少扣少繳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67976.69元,兩項合計:69229.82元。二、處罰決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應扣未扣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91314.66元。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已扣未繳個人所得稅稅行為處以已扣未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9702.19元。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不進行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處少繳的營業(yè)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72044.27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83,061.1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麗水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二O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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