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火文化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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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廣州晶火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李巍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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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06民初38130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晶火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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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7-06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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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粵0106民初38130號廣州晶火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李巍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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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06民初38130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晶火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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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106民初38130號李?。罕驹菏芾韽V州晶火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李巍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方在訴訟期間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19)粵0106民初381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李巍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州晶火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87441元;二、被告李巍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州晶火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60元,由被告李巍負擔(原告廣州晶火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預交受理費2880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逕向本院交付)。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532426872020-04-0115:44:36:0聯(lián)系人:鳳敏儀、田天寶(2019)粵0106民初38130號廣州晶火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李巍合同糾紛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李?。?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聯(lián)系人:鳳敏儀、田天寶電話:020-830088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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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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