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銳物流
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
開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浙江傳化陸鯨科技有限公司與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李業(yè)亭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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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傳化陸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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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浙江傳化陸鯨科技有限公司與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李業(yè)亭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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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傳化陸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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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暫無法院公告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浙0109執(zhí)595號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4 | 詳情 |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19)浙0109民初4508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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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4508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傳化陸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 李業(yè)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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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昌國路與湖羅路交叉口東500米金泰物流園四區(qū)A庫3號)、李業(yè)亭(住山東省桓臺縣索鎮(zhèn)街道辦事處西雅和村3組27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傳化陸鯨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李業(yè)亭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9)浙0109民初450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浙江傳化陸鯨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資30000元,支付自保理融資日起至實際返還日止按年利率13%計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資到期日起至實際返還日止按年利率11%計算的違約金(詳見附件);二、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浙江傳化陸鯨科技有限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律師費3000元;三、李業(yè)亭對上述第一、二項義務負連帶責任;四、李業(yè)亭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就已承擔責任部分向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追償。如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李業(yè)亭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8元,由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李業(yè)亭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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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 2 |
(2019)浙0109民初450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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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4508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傳化陸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 李業(yè)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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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昌國路與湖羅路交叉口東500米金泰物流園四區(qū)A庫3號)、李業(yè)亭(住山東省桓臺縣索鎮(zhèn)街道辦事處西雅和村3組27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傳化陸鯨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李業(yè)亭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原告舉證材料、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淄博鑫銳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轉讓債權本金30000元、利息暫計821.05元(按照年利率13%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18年8月24日)、逾期違約金469.41元(按照日利率0.05%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18年8月24日),共計31290.46元;2.被告李業(yè)亭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二被告支付原告維權費用300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定于2019年8月27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開庭審理,你們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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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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