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池運輸
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溫路政罰〔2021〕401551 | 瑞安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18日1時5分許,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G32226K+200M巡查時,對浙C15935貨車進行檢查。經G322瑞安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61500kg,4軸車,依照國家標準,超限25500kg。車輛駕駛員是付賢海,車輛所有人是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陸仟玖佰玖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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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詳情 |
| 2 | 溫路政罰〔2021〕73211 | 平陽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9日19時45分,浙C24001自卸貨車(4軸)行經230省道K102+100m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永邦停車場實施現(xiàn)場檢測:車貨總質量64.3噸。2021年11月11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對王春芹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捌仟叁佰玖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平陽昆陽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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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詳情 |
| 3 | 溫路政罰〔2021〕73210 | 平陽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9日19時35分,浙C29188自卸貨車(4軸)行經230省道K102+500M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平陽縣永邦停車場實施現(xiàn)場檢測:車貨總質量65.4噸。2021年11月11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對王榮華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捌仟玖佰肆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平陽昆陽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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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詳情 |
| 4 | 溫路政罰〔2021〕73212 | 平陽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9日19時30分,浙C53901自卸貨車(4軸)行經230省道K102+500M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永邦停車場實施現(xiàn)場檢測:車貨總質量67.07噸。2021年11月11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對倪樹祥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玖仟柒佰柒拾伍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平陽昆陽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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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詳情 |
| 5 | 溫路政罰〔2021〕73213 | 平陽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10日3時48分,浙C33774自卸貨車(4軸)行經104國道K101+700M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永邦停車場實施現(xiàn)場檢測:車貨總質量61.38噸。2021年11月11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對趙功輝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陸仟玖佰叁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平陽昆陽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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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詳情 |
| 6 | 溫路政罰〔2021〕73214 | 平陽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10日1時40分,浙C29991自卸貨車(4軸)行經104國道K1972+200M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永邦停車場實施現(xiàn)場檢測:車貨總質量58.87噸。2021年11月11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對劉曉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伍仟陸佰柒拾伍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平陽昆陽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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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詳情 |
| 7 | 溫路政罰〔2021〕73205 | 平陽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9日2時10分,浙C34518自卸貨車(4軸)行經水蕭線K15+100M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永邦停車場實施現(xiàn)場檢測:車貨總質量65.8噸。2021年11月10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對李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平陽昆陽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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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詳情 |
| 8 | 溫路政罰〔2021〕73209 | 平陽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9日19時50分,平陽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230省道K103+500M對浙C21480自卸貨車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李正生,車輛所有人是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裝運淤泥從溫州甌海到文成百丈漈,平陽縣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該車有違法超限運輸的違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導至平陽縣永邦停車場進行調查處理。11月10日平陽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蘇麗秋、池昌豹承辦此案。2021年11月10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李正生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時還取得駕駛證原件、行駛證原件、道路運輸證原件、從業(yè)資格證原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現(xiàn)場照片證據、檢測單原件、車輛、調查(詢問)通知書原件、責令改正通知書原件、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原件、執(zhí)法證原件、現(xiàn)場筆錄等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壹萬零貳佰玖拾伍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平陽昆陽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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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詳情 |
| 9 | 溫路政罰〔2021〕73204 | 平陽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9日2時30分,平陽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水蕭線K15+200M對浙C58351自卸貨車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李梁,車輛所有人是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裝運淤泥從溫州到文成,平陽縣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該車有違法超限運輸的違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導至永邦停車場進行調查處理。11月10日平陽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馬顯鑾、周傳練承辦此案。2021年11月10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李梁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時還取得駕駛證原件、行駛證原件、道路運輸證原件、從業(yè)資格證原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現(xiàn)場照片證據、檢測單原件、車輛、調查(詢問)通知書原件、責令改正通知書原件、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原件、執(zhí)法證原件、現(xiàn)場筆錄等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壹萬零肆佰陸拾伍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平陽昆陽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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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詳情 |
| 10 | 溫路政罰〔2021〕73208 | 平陽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9日20時15分,浙C55556自卸貨車(4軸)行經230省道K101+800M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平陽縣永邦停車場實施現(xiàn)場檢測:車貨總質量67.32噸。2021年11月10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對姚孔榮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玖仟玖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高池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平陽昆陽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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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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