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豐置業(yè)
金華達豐置業(yè)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金市監(jiān)開稽罰字〔2020〕722號 | 金華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開發(fā)區(qū)分局 |
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fā)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人民幣250000元,上繳國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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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詳情 |
| 2 | 金稅稽罰[2019]67 | 金華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一)2017年1月至12月,你公司以勞動保護費的名義,在“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中列支的費用共計52886.50元,實為員工個人消費支出,未并計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3180.71元。(二)2018年4月至12月,你公司在“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福利費”中列支實為員工個人消費支出,共計163533.10元,未并計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1288.65元。(三)2018年1月,你公司在“管理費用-福利費”中列支員工鄭蘭芳等人的旅游費共計28420.00元,未并計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093.15元。(四)2018年9月,你公司在“管理費用-福利費”中列支員工周小芬等人的旅游費共計267105.00元,未并計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7596.02元。以上共計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135158.53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處罰決定: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款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135158.53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67579.2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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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詳情 |
| 3 | 金建罰字(2017)第21號 | 市建設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號:金建罰字(2017)第21號。案件名稱:金華達豐置業(yè)有限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案。被處罰單位:金華達豐置業(yè)有限公司,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蔣順江。違法事實: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性質費用。行政處罰種類:房地產業(yè),處罰依據(jù):《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履行方式:罰款由被處罰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金華市農業(yè)銀行各儲蓄網點繳納。行政處罰機關:金華市建設局2017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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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金建罰字(2017)第21 號 | 市建設局 |
我局認為,當事人金華達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钡囊?guī)定,應予以行政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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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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