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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臺稅三稽罰[2019]34 | 國家稅務總局臺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一)你單位于2016年9月在溫嶺鄭仙鳳處購買空壓機配件時,取得由鄭仙鳳寄來的沭陽寶磊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份,發(fā)票代碼3200162130、發(fā)票號碼№04978980、金額94017.09元、稅額15982.91元,價稅合計110000元。你單位在2016年9月已入賬、并申報抵扣稅款。該份發(fā)票所涉及的材料成本94017.09元在2016年都已轉(zhuǎn)入本年利潤,在2016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未作過調(diào)整。該發(fā)票包含的原材料曲軸-6120,你單位在2016年10月高薪技術領用28只,金額3236.24元,已經(jīng)計入加計扣除,加計扣除金額1618.12元。(二)你單位于2016年4月銷售給南陽市天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一批空壓機價稅合計100000.00元,應計銷售收入85470.09元,未入帳,未申報納稅。處罰依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上述違法事實屬偷稅處罰決定:(一)對所所偷增值稅30512.82元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罰款金額15256.41元;對所偷城市維護建設稅2135.90元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罰款金額1067.95元,合計罰款金額16324.36元。(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之有關規(guī)定,由于該公司2016年度為虧損,調(diào)減2016年度虧損額177383.93元。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增成本94017.09元,少計銷售收入85470.09元,導致2016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行為處10000元的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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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zhì)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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