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產(chǎn)元通
|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杭地稅稽罰[2017]214號 |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
1、2013年8月13日憑證5100003754,收到出售本公司石橋296號房屋款1700000元,掛“其他應收款”貸方,于2013年12月31日憑證51-6622轉(zhuǎn)入“應付帳款”貸方,至簽證之日未作企業(yè)所得稅納稅調(diào)整。(該房屋凈值0元,出售時繳納營業(yè)稅85000元,已在2013年營業(yè)稅金及附加中列支)。2、2014年12月31日憑證5100006545,預提審計費800000元,掛“其他應付款”貸方,至2015年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未作納稅調(diào)整,應調(diào)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800000元。2015年期末余額781132.08元,在2016年4月7日支付審計費4716.98元,截止2016年5月31日余額776415.10元,應調(diào)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3584.90元。2016年期末余額2000000元,在2017年5月31日支付審計費150943.40元,截止2017年5月31日余額1849056.60元,應調(diào)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072641.50元,至簽證之日未作納稅調(diào)整。于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對你單位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其他逃避繳納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以追繳企業(yè)所得稅稅款50%的罰款443632.0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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