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南
廣東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注銷|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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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興遠工程有限公司、廣東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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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6民終3507號 | 企業(yè)借貸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興遠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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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6-07-13 | 2018-05-02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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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237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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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237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陳瓊 被告- 袁博 廣東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廣東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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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2374號袁博:本院受理的上訴人陳瓊與被上訴人廣東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廣東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博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袁博應(yīng)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陳瓊歸還借款200000元;二、袁博應(yīng)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陳瓊支付以200000元為本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3年10月19日起計至款項實際付清日止的利息;三、駁回陳瓊的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適用普通程序結(jié)案,受理費5161元(陳瓊已預(yù)交),由袁博負擔(dān),并應(yīng)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還予陳瓊,法院不另收退。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23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161元,由上訴人陳瓊負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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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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