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極科技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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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盧佳蔚、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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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執(zhí)12024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盧佳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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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30 |
| 2 |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黃賢海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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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22357號 | 勞動爭議 |
上訴人-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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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30 |
| 3 |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黃梅連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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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18811-18816、18818號 | 勞動爭議 |
上訴人-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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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1-01 |
| 4 |
02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非訴執(zhí)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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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8行審8719-8720號 | 其他行政行為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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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5 | 2021-05-31 |
| 5 |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黃賢海等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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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54158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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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1-09-10 |
| 6 |
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周曼玉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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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13678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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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11-16 |
| 7 |
黃賢海、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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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執(zhí)3353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黃賢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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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5-26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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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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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之二 | 勞動爭議 |
原告- 劉盼盼 當事人- 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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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之二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劉盼盼訴被告(原告、第三人)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第三人(被告、原告)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劉盼盼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民事判決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上訴狀。上訴狀的主要內容是:1、撤銷原審第一條,改判被上訴人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訴人劉盼盼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92794.31元;2、撤銷原審第二條,改判被上訴人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訴人劉盼盼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間工資差額19114.4元;3、撤銷原審第三條,改判被上訴人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劉盼盼2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54210元;4、撤銷原審第五條,支持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未休司齡假1天的工資827.6元;5、撤銷原審第五條,支持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違反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加付賠償金800元;6、撤銷原審第五條,改判被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訴人劉盼盼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92700元;7、撤銷原審第五條,支持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違反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加付賠償金111900元;8、撤銷原審第五條,支持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申請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公證費800元;9、判決被上訴人一負擔本案一審及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10、就上訴支付義務,由以上4位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公布于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官網(wǎ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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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 2 |
(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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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劉盼盼 當事人-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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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深圳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原告劉盼盼與被告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劉盼盼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2703.91元;二、被告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劉盼盼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間工資差額7686.26元;三、被告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劉盼盼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14500元;四、被告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被告(原告)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五、駁回原告(被告)劉盼盼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被告(原告)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款項,被告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0元(原告劉盼盼、被告應極科技公司各交納10元),由被告負擔。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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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 3 |
(2021)粵0308行審16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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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8行審1603號 | - |
當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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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8行審1603號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其對你作出的深公積金責限[2019]01-4154號《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本院已裁定準予執(zhí)行。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8行審1603號行政裁定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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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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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執(zhí)12024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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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執(zhí)12024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盧佳蔚 被告-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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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執(zhí)12024號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盧佳蔚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18813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4執(zhí)12024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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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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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執(zhí)10982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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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執(zhí)10982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黃賢海 被告-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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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執(zhí)10982號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黃賢海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一案,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54158號、(2020)粵03民終22357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4執(zhí)10982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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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 6 |
(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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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劉盼盼 當事人- 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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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3969號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劉盼盼訴被告(原告、第三人)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匯業(y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第三人(被告、原告)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各一套。你們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合議庭成員為審判員單琪,適用獨任普通程序。開庭時間為2021年1月13日14時3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庭審管理中心,請準時參加開庭,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公布于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官網(wǎ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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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 7 |
(2020)粵0304執(zhí)3353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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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執(zhí)3353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黃賢海 被告- 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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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4執(zhí)3353號深圳市海鉅信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應極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黃賢海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勞人仲案[2019]11844號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4執(zhí)3353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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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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