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門麗君
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存續(xù)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浙0281民初902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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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9023號之一 | 運輸合同糾紛 |
原告- 孫滋春 被告- 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潘陳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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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1民初9023號之一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潘陳杰:原告孫滋春與被告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潘陳杰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浙0281民初9023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孫滋春運輸費374117元,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被告潘陳杰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6912元,由被告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潘陳杰共同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按指定的賬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作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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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 2 |
(2021)浙0281民初902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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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9022號之一 | 運輸合同糾紛 |
原告- 劉寶飛 被告- 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潘陳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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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1民初9022號之一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潘陳杰:原告劉寶飛與被告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潘陳杰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浙0281民初9022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劉寶飛運輸費116966元,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被告潘陳杰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2639元,由被告余姚市泗門麗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潘陳杰共同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按指定的賬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作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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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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