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湘電氣
咸陽金湘電氣通訊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工商處字〔2016〕第96號 | 咸陽市秦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當事人咸陽金湘電氣通訊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屬未正常營業(yè)的行為。對該行為,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yè)的,或者開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根據(j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二.罰款:0元(零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guī)定,本局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處罰規(guī)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咸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 申請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陜西省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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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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