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輝五金
中山市古鎮(zhèn)河輝五金加工店
在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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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建珍、溫燕平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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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李建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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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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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粵2072民初11682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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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2民初11682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李建珍 被告- 中山市古鎮(zhèn)河輝五金加工店 溫燕平 左小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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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2072民初11682號之一溫燕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建珍與被告溫燕平、左小國、中山市古鎮(zhèn)河輝五金加工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現(xiàn)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2072民初11682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溫燕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李建珍償還借款本金15588.33元及利息(以實(shí)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從2020年4月1日起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jì)付);二、駁回原告李建珍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672元(原告李建珍已預(yù)交),由原告李建珍負(fù)擔(dān)482元,被告溫燕平負(fù)擔(dān)190元,并直接向原告李建珍支付。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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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 2 |
(2020)粵2072民初1168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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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2民初11682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李建珍 被告- 溫燕平 左小國 中山市古鎮(zhèn)河輝五金加工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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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2072民初11682號溫燕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建珍與被告溫燕平、左小國、中山市古鎮(zhèn)河輝五金加工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訴訟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2020)粵2072民初11682號民事裁定書。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31100元;二、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75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按每月2%的利率標(biāo)準(zhǔn)計(jì)算利息,截止至2020年7月15日利息為3800元);三、本案全部訴訟費(fèi)用由三被告承擔(dān)。(2020)粵2072民初1168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被告溫燕平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提供證據(jù)的期限均為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1月18日9時(shí)45分在本院古鎮(zhèn)法庭第一審判庭審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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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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