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文化
|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稅二稽罰[2019]60 |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2016年2月你單位銷售部門報銷部門培訓費,金額共計120000萬。所附發(fā)票為購買市民卡支出,實為銷售部發(fā)放獎金。你單位未將此獎金計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0945.45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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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quán)出質(zhì)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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