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青
杭州四季青輔料城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杭上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5-0102號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8月12日14時20分,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查到當事人杭州四季青輔料城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區(qū)景曇路279號垃圾集置點設置了若干灰色標有“其他垃圾”的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有叁只桶桶蓋破損未及時維護,當事人作為經營管理責任人,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容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系屬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容器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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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詳情 |
| 2 | 江綜執(zhí)罰字〔2020〕第0407012006230020號 | 江干區(qū)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04月23日09時40分,當事人杭州四季青面輔料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區(qū)彭埠街道四季青國際輕紡城招商部旁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經勘查,當事人在該處設置了壹只藍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該桶桶身上只有投放垃圾的圖標,沒有分類投放的標識。不符合浙江省《城鎮(zhèn)生活垃圾分類標準》5.1.3的要求。當事人作為該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該行為系屬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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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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