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佳建材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樓志強、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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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上訴人-樓志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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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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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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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樓志強、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決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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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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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與樓志強、張元花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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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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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與浙江森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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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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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與浙江森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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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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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與浙江森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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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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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與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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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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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樓志強 張元花 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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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浦江縣人民法院 | - | 2017-08-07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18)浙0726民初336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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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初336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收取樓志強 當事人-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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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縣永銘永晶玻璃有限公司:本院收取上訴人樓志強與被上訴人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上訴狀后,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上訴請求:懇請二審法院改判,判決上訴人樓志強不需要歸還被上訴人借款本金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401室領取上訴狀副本,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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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 2 |
(2018)浙0726民初336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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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初336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當事人-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樓志強 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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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志強、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本院對原告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與被告樓志強、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浙0726民初3365號民事判決書。主文內容:一、限被告樓志強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原告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計人民幣140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昨率6%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限第三人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人民幣1071603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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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 3 |
(2018)浙0726民初336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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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初336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當事人-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樓志強 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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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志強、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縣興合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與被告樓志強、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樓志強、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共同歸還借款1405000元及利息955400元,合計2360400元;2、判令被告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第三人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返還原告人民幣1071603元。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審判庭開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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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 4 |
(2017)浙0726民初468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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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468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樓志強 張元花 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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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志強、張元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樓志強、張元花、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726民初4685號民事裁定書,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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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 5 |
(2017)浙0726民初468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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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468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樓志強 張元花 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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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志強、張元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縣萬佳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樓志強、張元花、浦江縣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縣永銘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內。本案由黃小英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鄭向麗、人民陪審員黃穎松組成合議庭,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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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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