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林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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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省匯龍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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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省匯龍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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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寧波錦林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王琴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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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寧波錦林進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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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寧波銘德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寧波錦林進出口有限公司、寧波泛太機電有限公司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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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
原告-寧波銘德進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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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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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寧波錦林進出口有限公司為與被告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王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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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0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寧波錦林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王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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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06號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王琴(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71****2481):本院受理原告寧波錦林進出口有限公司為與被告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王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浙0203民初906號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當庭判決如下:一、被告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寧波錦林進出口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支付利息332666元,上述款項被告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王琴、季志毅對被告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14094元,由被告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王琴、季志毅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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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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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寧波錦林進出口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被告王琴、被告季志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應訴材料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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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0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寧波錦林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王琴 季志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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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06號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王琴(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71****2481):本院受理的原告寧波錦林進出口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市凱地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被告王琴、被告季志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經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有關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舉證材料、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外網查詢告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簡轉普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訴請: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332666元,律師費35000元,合計1067666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請求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二庭領取相關材料,逾期則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于2017年6月27日14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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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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