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明金屬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在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惠州市南鑫鈦業(yè)有限公司、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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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3執(zhí)44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惠州市南鑫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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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03 |
| 2 |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湘將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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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3民初10623號 | 對外追收債權糾紛 |
原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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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5 |
| 3 |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惠州市南鑫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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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民終268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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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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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王昌近與被上訴人朱新華、廖華佗、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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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民終2681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王昌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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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5-05 | 2020-11-19 |
| 5 |
李龍、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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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3執(zhí)12793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李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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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7-29 |
| 6 |
東莞市鏗藝實業(yè)有限公司、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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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3執(zhí)1366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鏗藝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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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7-29 |
| 7 |
王昌近與朱新華、廖華佗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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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3民初7453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王昌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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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20-11-27 |
| 8 |
東莞優(yōu)諾電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民事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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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3執(zhí)2250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東莞優(yōu)諾電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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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20-07-31 |
| 9 |
東莞市泰銳斯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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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3執(zhí)9840號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泰銳斯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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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23 |
| 10 |
(2019)粵1972執(zhí)8236號之一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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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236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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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20-02-06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粵1972民初58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王長玉 聶中華 吳德章 梁遠志 趙漢高 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 張雅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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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13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19)粵1972執(zhí)8236號公告送達《限制消費令》(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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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236號 | 勞動爭議 |
當事人-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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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236號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依法限制你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單位)送達《限制消費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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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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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236號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chǎn)令(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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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23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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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236號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關于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因你(單位)對相關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未能自動全部履行,權利人已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因你(單位)下落不明,又無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單位)送達《報告財產(chǎn)令》及《執(zhí)行通知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報告財產(chǎn)令》及《執(zhí)行通知書》,令你(單位)立即向本院報告當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情況并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拒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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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 3 |
(2018)粵1972民初5896號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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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王長玉 聶中華 吳德章 梁遠志 趙漢高 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 張雅麗 胡海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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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之五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王長玉、聶中華、吳德章、梁遠志、趙漢高、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張雅麗、胡海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方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送達(2018)粵1972民初589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查封清單(NO.0042190)。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繼續(xù)凍結被申請人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在東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190080190010007825存款額度39000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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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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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之四公告送達判決書(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王長玉、聶中華、吳德章、梁遠志、張雅麗、胡海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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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王長玉 聶中華 吳德章 梁遠志 趙漢高 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 張雅麗 胡海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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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之四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王長玉、聶中華、吳德章、梁遠志、張雅麗、胡海東: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王長玉(公民身份號碼為34012119741007XXXX)、聶中華(公民身份號碼為41272419800822XXXX)、吳德章(公民身份號碼為35062219910415XXXX)、梁遠志(公民身份號碼為41302519620206XXXX)、趙漢高、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張雅麗(公民身份號碼為41272419830222XXXX)、胡海東(公民身份號碼為41048119810720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F(xiàn)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們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送達(2018)粵1972民初5896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三日內向原告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92000元及利息(分別以369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8月27日起算、以4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0月11日起算、以4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14日起算、以15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2月9日起算,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二、駁回原告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費7273元,保全費2470元,均由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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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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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公告送達應訴及追加被告材料(胡海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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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王長玉 聶中華 吳德章 梁遠志 趙漢高 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 張雅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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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之三胡海東: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王長玉、聶中華、吳德章、梁遠志、趙漢高、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張雅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胡海東(公民身份號碼為41048119810720XXXX)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送達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及方式告知確認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審限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證人出庭作證須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追加被告申請書及證據(jù)副本、參加訴訟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貨款392000元及利息6193.32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實際清償之日,暫計至2018年4月24日);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在出資范圍內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4.請求本院判令被告胡海東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定于2019年2月22日9時15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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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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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之一公告追加被告通知書、傳票等(吳德章,梁遠志、張雅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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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王長玉 聶中華 吳德章 梁遠志 趙漢高 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 張雅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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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之一吳德章、梁遠志、張雅麗:原告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王長玉、聶中華、吳德章(公民身份證號為35062219910415XXXX)、梁遠志(公民身份證號為41302519620206XXXX)、趙漢高、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張雅麗(公民身份證號為41272419830222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胡海東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并請求本院判令被告胡海東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現(xiàn)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向你們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送達追加被告申請書及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定于2019年2月22日9時15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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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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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719號之一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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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71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 當事人-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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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719號之一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原告東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送達本院(2018)粵1972民初57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限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3902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其中2017年8月份貨款的利息應以67920元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計算、2017年9月份貨款的利息應以54520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計算、2017年10月份貨款的利息應以46310元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計算、2017年11月份貨款的利息應以835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計算、2017年12月份貨款的利息應以28950元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計算、2018年1月份貨款的利息應以32970元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并以不高于年利率6%為限,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東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41元、保全費1734元,合計667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公司負擔。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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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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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送達應訴材料及傳票(吳德章、梁遠志、張雅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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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王長玉 聶中華 吳德章 梁遠志 趙漢高 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 張雅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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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896號吳德章、梁遠志、張雅麗: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四輝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王長玉、聶中華、吳德章(公民身份號碼為35062219910415****)、梁遠志(公民身份號碼為41302519620206****)、趙漢高、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張雅麗(公民身份號碼為41272419830222****)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們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貨款39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實際清償之日,暫計至2018年4月24日為6193.32元);2.被告王長玉、被告聶中華、被告吳德章、被告梁遠志、被告趙漢高、被告深圳市深賽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張雅麗在出資范圍內對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8年11月6日09時15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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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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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719號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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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71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 當事人- 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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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719號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訴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原告訴稱,被告東莞市眾明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起長期向原告東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采購貨物,約定每月月底結算貨款,下月初開具發(fā)票,3個月內支付貨款。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多次提供了共計價值239020元的貨物,截止至2018年4月份,被告經(jīng)多次催促仍未支付上述貨物的貨款,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權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向原告采購貨物未付貨款共計239020元人民幣;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3902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為標準計算,從2017年12月起計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4月30日為3681.94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10: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北樓二樓調解速裁中心第三速裁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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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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