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謙企業(yè)
|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稅三稽罰[2019]335 |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2018年4月取得1份上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3100174130、發(fā)票號碼33996195、開票日期2018年4月8日、貨物名稱*家具*辦公家具、金額99991.45元、稅額16998.55元、價稅合計116990.00元、銷售方上海冕灝實業(yè)有限公司。上述發(fā)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以《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形式反饋為虛開的發(fā)票。上述發(fā)票是你單位采購一批家具業(yè)務時,一位叫趙宇的業(yè)務員上門推銷家具,談妥價格及運輸由對方負責等采購意向雙方達成后,貨物及發(fā)票由對方通過物流公司寄至你單位,并按趙宇要求以現(xiàn)金支付相應貨款。上述發(fā)票所列稅額16998.55元你單位已于2018年4月認證抵扣,2018年5月進項轉出,相應增值稅稅金于2018年6月13日繳納,相應的城市建設維護稅1189.90元未繳納,相應成本已于2018年12月沖回處理。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結合《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相關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增值稅稅款16998.55元50%的罰款計8499.2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189.90元50%的罰款計594.9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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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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