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英電子
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
在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與宜賓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偉合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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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執(zhí)145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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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6-07 |
| 2 |
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東某、宜某買賣合同糾紛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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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保588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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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4 |
| 3 |
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東某、宜某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實施類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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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保6800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當事人-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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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11-26 |
| 4 |
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東某、江某財產(chǎn)保全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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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保6798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當事人-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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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11-26 |
| 5 |
深圳市鵬皓電子有限公司、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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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6執(zhí)174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鵬皓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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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1-23 | 2019-12-13 |
暫無法院公告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粵1322執(zhí)3578號 | 博羅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4 | 詳情 |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0)粵1972民初635號應(yīng)訴送達公告(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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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63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 宜賓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偉合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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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635號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605040944324019):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宜賓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偉合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審限告知書、出庭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開庭傳票(2020.7.2)、上訴須知、送達回證、舉證通知書(15天)、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空白)、(2020)粵1972民初635號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普)。原告提供對賬單交接明細、2018年3月-6月的對賬單、送貨單、入庫單、采購合同、宜賓偉恒付款申請書、2018年1月及2月對賬單、2017年11-12月對賬單等證據(jù),請求判令:1.被告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282449.2元及逾期利息(以282449.2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計算,暫計至2019年9月16日為3071.6元);2.被告宜賓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偉合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貨款282449.2元及逾期利息(以282449.2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計算,暫計至2019年9月16日為3071.6元)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受理費、保全費(若有)、公告費(若有)由三被告承擔。(2020)粵1972民初63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轉(zhuǎn)為適用普通程序?qū)徖?。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14時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長安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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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 2 |
(2020)粵1972民初632號應(yīng)訴公告【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605040944324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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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63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 宜賓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偉合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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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632號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605040944324019):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宜賓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偉合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審限告知書、出庭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開庭傳票(2020.7.2)、上訴須知、送達回證、舉證通知書(15天)、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空白)、(2020)粵1972民初632號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普)。原告提供對賬單交接明細、2018年3月-6月的對賬單、送貨單、入庫單、采購合同、宜賓偉恒付款申請書、2018年1月及2月對賬單、2017年11-12月對賬單等證據(jù),請求判令:1.被告宜賓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2174763.80元及逾期利息(以2174763.8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計算,暫計至2019年9月16日為23650.5元);2.被告江西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偉合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宜賓偉恒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貨款2174763.80元及逾期利息(以2174763.8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計算,暫計至2019年9月16日為23650.5元)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受理費、保全費(若有)、公告費(若有)由三被告承擔。(2020)粵1972民初63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轉(zhuǎn)為適用普通程序?qū)徖?。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14時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長安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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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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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6執(zhí)17462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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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6執(zhí)174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鵬皓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竇瑞 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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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6執(zhí)17462號東莞市德英電子有限公司、竇瑞: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鵬皓電子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2813號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19)粵0306執(zhí)17462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應(yīng)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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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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