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宏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與中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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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1民初320號之一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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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13 |
| 2 |
(2021)粵19民轄終85號民事管轄上訴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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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民轄終85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安陽市××××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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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25 |
| 3 |
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與撫州市恒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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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3619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當事人-撫州市恒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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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28 |
| 4 |
中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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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1執(zhí)保319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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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28 |
| 5 |
貴州瑞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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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執(zhí)32261號之一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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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6-15 |
| 6 |
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陳志先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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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1執(zhí)21188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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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9-12-13 |
| 7 |
陳志先、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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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民終3710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上訴人-陳志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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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9-12-24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16)粵1972民初3800號之三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東莞市金盛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葉來興、葉鳳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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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380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盛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 葉來興 葉鳳娟 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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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3800號之三東莞市金盛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葉來興、葉鳳娟: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盛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葉來興(公民身份號碼為44252719650915****)、葉鳳娟(公民身份號碼為44252719660216****)、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們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1972民初3800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歸還貸款本金5397179.11元、借款期內的利息15437.33元及罰息、復利(截至2016年1月26日的罰息275768.25元、復利827.29元;自2016年1月27日起,罰息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9.924‰計至貸款本金清償之日止;復利以未還借款期內的利息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9.924‰計至利息清償之日止);二、限被告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損失15000元;三、原告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廣東省東莞市大嶺山鎮(zhèn)金桔村教育路379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東府國用(2005)第特369號]在本案確定的債權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被告東莞市金盛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葉來興、葉鳳娟對被告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東莞市金盛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葉來興、葉鳳娟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追償。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172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盛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葉來興、葉鳳娟共同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遞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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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 2 |
(2016)粵1972民初3800號之二送達應訴材料(葉鳳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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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380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大嶺山支行 當事人- 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金盛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 葉來興 葉鳳娟 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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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3800號之二葉鳳娟: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振宏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大嶺山支行訴被告東莞市金盛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葉來興、葉鳳娟、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5397179.11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案涉最高額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jù)的約定計算至全部款項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16年1月26日;2.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15000元;3.原告對東莞市金聯(lián)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東莞市大嶺山鎮(zhèn)金桔村教育路379號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他項權證:東國土資抵押他項(2014)第0093號)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東莞市金盛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葉來興、葉鳳娟對上述訴請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由四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合議庭由審判員陳志良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黃方圓、人民陪審員陳曉晴組成,定于2016年9月6日14時15分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9時30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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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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