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礦餐飲
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吊銷|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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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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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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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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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粵1972民初87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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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14 |
| 2 | -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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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01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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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粵1972民初872號之二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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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87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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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872號之二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8)粵1972民初872號民事判決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訴狀。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方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上訴人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請求判令:1.撤銷(2018)粵1972民初87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判項,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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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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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872號之一公告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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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87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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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872號之一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方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1972民初8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限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損失118193.77元;二、被告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可向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6900元,由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承擔4716元,由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擔2184元,被告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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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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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872號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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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 民初87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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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872號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向你們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主動執(zhí)行情況告知書、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民事裁定書(轉程序)、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開具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計395443.11元的租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實際開具發(fā)票之日止的違約金(以813451.24元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暫計至2017年11月1日止為373374.12元);3.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負責辦理案涉門店的一次消防環(huán)保工程并取得消防環(huán)保許可證;4.被告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簽訂了《房產租賃合同》,其中約定原告向被告租賃位于東莞市大朗鎮(zhèn)巷頭復康路273號富民大道與復康路交匯處大朗汽車站內的一幢物業(yè)進行經營,同時被告二向原告開具擔保書表示愿意對被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原告依約向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根據上述租賃合同約定,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在受到原告租金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告開具相應金額的租金發(fā)票,但是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拒絕履行前述約定的義務;并且租賃合同履行期間,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依約辦理涉案門店的一次消防環(huán)保工程并取得消防環(huán)保許可證。原告認為,前述租賃合同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有義務遵守履行,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并導致原告的經營利益受損,對此兩被告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在多次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懇請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后,判如所請。自本公告發(fā)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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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 4 |
(2017)粵1972民初1875號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公告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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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875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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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875號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們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1972民初187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撤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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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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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875號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公告應訴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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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875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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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875號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州真功夫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錢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金礦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向你們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主動執(zhí)行情況告知書、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民事裁定書(轉程序)、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一向原告開具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計395443.11元的租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實際開具發(fā)票之日止的違約金(以395443.11元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暫計至2016年12月31日止為433010.20元);3.被告二對訴訟請求第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一于2014年9月17日簽訂了《房產租賃合同》,其中約定原告向被告租賃位于東莞市大朗鎮(zhèn)巷頭復康路273號富民大道與復康路交匯處大朗汽車站內的一幢物業(yè)進行經營,同時被告二向原告開具擔保書表示愿意對被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原告依約向被告一支付租金。根據上述租賃合同約定,被告一應在受到原告租金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告開具相應金額的租金發(fā)票,但是被告一至今拒絕履行前述約定的義務。原告認為,前述租賃合同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有義務遵守履行,被告一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并導致原告的經營利益受損。在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由審判員劉伍雄擔任審判長,書記員由陳佩君擔任。本案定于2017年9月25日9時3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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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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