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康中書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高偉珍與姬擁軍、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股權轉(zhuǎn)讓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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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2857號 | 股權轉(zhuǎn)讓糾紛 |
當事人-高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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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15 |
| 2 |
徐妙根與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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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5096號 |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
原告-徐妙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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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0-09 |
| 3 |
王荷英、姬擁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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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執(zhí)467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王荷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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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14 |
| 4 |
高偉珍與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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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5104號之一 |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
原告-高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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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0-09 |
| 5 |
王荷英與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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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5102號之一 |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
原告-王荷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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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0-09 |
| 6 |
朱葉紅與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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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5098號之一 |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
原告-朱葉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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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0-09 |
| 7 |
陜西鑫龍醫(yī)藥有限責任公司、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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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特546號 | 申請確認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 |
當事人-陜西鑫龍醫(yī)藥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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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6-28 |
| 8 |
王荷英、姬擁軍、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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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特1423號 | 申請確認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 |
當事人-王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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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15 |
| 9 |
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與杭州匯藥通醫(yī)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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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76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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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6-05 |
| 10 |
浙江恩華醫(yī)藥有限公司與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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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043號之一 | 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恩華醫(yī)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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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19-12-28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0)浙0105民初6223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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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223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恩華醫(yī)藥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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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恩華醫(yī)藥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訴訟文書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622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恩華醫(yī)藥有限公司271423.12元及違約金1萬元;二、被告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恩華醫(yī)藥有限公司律師費1萬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71元,保全費1977元,合計7648元,由被告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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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 2 |
原告戚盛振訴被告上海銀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銀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上海銀康健康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蒲曉東、夏小平、唐罡侵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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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291號 | 侵權責任糾紛 |
原告- 戚盛振 被告- 上海銀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銀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 上海銀康健康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蒲曉東 夏小平 唐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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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291號上海銀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銀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上海銀康健康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蒲曉東(公民身份號碼3501021968****039X)、夏小平(公民身份號碼3209811981****4470)、唐罡(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4****6818):本院受理的原告戚盛振訴被告上海銀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銀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上海銀康健康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蒲曉東、夏小平、唐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浙0203民初62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處理。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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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 3 |
原告戚盛振訴被告上海銀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銀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上海銀康健康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蒲曉東、夏小平、唐罡侵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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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291號 | 侵權責任糾紛 |
原告- 戚盛振 被告- 上海銀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銀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 上海銀康健康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蒲曉東 夏小平 唐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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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291號上海銀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銀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上海銀康健康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蒲曉東(公民身份號碼3501021968****039X)、夏小平(公民身份號碼3209811981****4470)、唐罡(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4****6818):本院受理的原告戚盛振訴被告上海銀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銀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上海銀康健康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蒲曉東、夏小平、唐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須知、訴訟風險提示書、法官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失計1084639.27元(本金損失100萬元、利息損失84639.27元,暫計算至2019年5月25日);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0%計算的利息損失;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維護自己的權利發(fā)生的律師費損失2000元。限你們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二領取相關材料,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2019年10月28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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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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