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源
紹興金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存續(xù)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2)浙0602民初3021號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訴被告毛明強、俞水麗、紹興金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副本網(wǎng)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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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302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紹興市分行 當事人-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 被告- 紹興金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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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紹興金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紹興市分行訴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2)浙0602民初3021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簡易程序轉(zhuǎn)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外網(wǎng)告知書、風險提示書、廉政監(jiān)督卡、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后果告知書。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歸還借款本金400415.72元,支付利息及罰息10894.21元,合計人民幣411309.93元(利息及罰息截至2022年3月14日,此后利息、罰息、復利按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等相關約定計算,利隨本清);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付的律師費用10782元;暫計:422091.93元;3、判令被告三就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4、判令原告就其享有上述第一、二項債權(quán),對編號為浙(2016)紹興市不動產(chǎn)證明第0014538號預告抵押登記證書項下房產(chǎn)(香郡園28幢1406室)經(jīng)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09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任少軍獨任審理,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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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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