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晟商品
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金路政罰〔2021〕50863 | 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20日16時17分,浙G69351(4軸)行經G527(象義線)佛堂方向K277+3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8.39噸。4月21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5月1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8月5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8月5日對林書海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信銀行義烏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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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詳情 |
| 2 | 金路政罰〔2021〕50859 | 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19日16時0分,浙G69797(4軸)行經G527(象義線)佛堂方向K277+3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6.83噸。4月20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4月3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8月5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8月5日對顏波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信銀行義烏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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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詳情 |
| 3 | 金路政罰〔2021〕50861 | 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18日16時52分,浙G66993(4軸)行經G527(象義線)佛堂方向K277+3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3.03噸。4月19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4月3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8月5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8月5日對顏波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陸仟零伍拾伍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信銀行義烏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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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詳情 |
| 4 | 金路政罰〔2021〕50862 | 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19日14時15分,浙G69351(4軸)行經G527(象義線)佛堂方向K277+3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8.65噸。4月20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4月3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8月5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8月5日對林書海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叁仟捌佰陸拾伍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信銀行義烏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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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詳情 |
| 5 | 金路政罰〔2021〕50860 | 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18日18時22分,浙G51303(4軸)行經G527(象義線)佛堂方向K277+3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7.75噸。4月19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4月3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8月5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8月5日對余志洪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捌仟肆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信銀行義烏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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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詳情 |
| 6 | 金路政罰〔2021〕50703 | 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22日10時9分,浙G66980(4軸)行經G527(象義線)佛堂方向K277+3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5.52噸。4月23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5月8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28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對楊福權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信銀行義烏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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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詳情 |
| 7 | 金路政罰〔2021〕50705 | 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19日17時32分,浙G66987(4軸)行經G527(象義線)佛堂方向K277+3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3.18噸。4月20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4月3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28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對張全生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陸仟壹佰叁拾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信銀行義烏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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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詳情 |
| 8 | 金路政罰〔2021〕50702 | 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18日17時42分,浙G66980(4軸)行經G527(象義線)佛堂方向K277+3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5.09噸。4月19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4月3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28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對楊福權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柒仟零捌拾伍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信銀行義烏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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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詳情 |
| 9 | 金路政罰〔2021〕50706 | 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25日10時17分,浙G66987(4軸)行經G527(象義線)佛堂方向K277+3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3.5噸。4月26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5月18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28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對張全生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陸仟貳佰玖拾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信銀行義烏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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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詳情 |
| 10 | 金路政罰〔2021〕50707 | 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11日9時24分,浙G66932(4軸)行經G527(象義線)佛堂方向K277+3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1.65噸。4月12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4月24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28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對劉永昌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伍仟叁佰陸拾伍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義烏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信銀行義烏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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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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