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尚服飾
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hào) | 案件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歐軍龍、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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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歐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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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歐軍龍、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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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歐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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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歐軍龍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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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qǐng)人-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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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歐軍龍、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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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申請(qǐng)執(zhí)行人-歐軍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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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歐軍龍與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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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歐軍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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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號(hào)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閩0581民初1220號(hào) | 合同糾紛 |
原告- 歐軍龍 被告- 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 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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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hào) | 公告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書]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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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1220號(hào) | 合同糾紛 |
原告- 歐軍龍 被告- 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 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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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歐軍龍與被告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1220號(hào)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應(yīng)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nèi)返還歐軍龍241892元;二、駁回歐軍龍的其他訴訟請(qǐng)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4928元,由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duì)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jí)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九日承辦法官:蔡國勝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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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 2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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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1220號(hào) | 合同糾紛 |
原告- 歐軍龍 被告- 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 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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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歐軍龍與被告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送達(dá)應(yīng)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1220號(hào)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應(yīng)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rèn)送達(dá)地址告知書、送達(dá)地址確認(rèn)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應(yīng)訴材料。原告起訴請(qǐng)求判令:1、被告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出入金差額24189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出入金差額241892元為基數(shù),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jì)算,自起訴之日起至實(shí)際返款之日止);2、被告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對(duì)被告石獅市霸尚服飾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出入金差額及利息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3、兩被告共同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fèi)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和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9時(shí)0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shí)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六日承辦法官:蔡國勝書記員:陳玲玲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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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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