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洲海灣
|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紹越公(北)行罰決字[2018]16146號 | 越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5月24日至今,紹興市越城區(qū)鑫洲海灣大酒店先后雇傭未辦理臨時居住證的曾某某、王某某、張某、許某某,該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送員工曾某某、王某某、張某、許某某的相關信息,未告知曾某某、王某某、張某、許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至2018年10月24日09時00分左右,被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紹興市鑫洲海灣大酒店有限公司罰款四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紹興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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