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茶星
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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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洪沈陽、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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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洪沈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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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黃薇薇、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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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黃薇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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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李敏、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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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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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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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甬鄞州勞人仲案(2018)107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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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勞人仲案(2018)1078號 |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原告- 黃薇薇 被告- 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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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鄞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黃薇薇等3人與你單位補發(fā)工資勞動爭議案,已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仲裁裁決,根據(jù)《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浙甬鄞州勞人仲案(2018)1078-1號、浙甬鄞州勞人仲案(2018)1078-2號仲裁裁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裁決生效后五日內向申請人李敏支付工資10152元;駁回申請人李敏的其他仲裁請求。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如你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裁決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裁決生效后五日內向申請人黃薇薇支付拖欠工資59258元、報銷款2489.54元;向申請人洪沈陽支付拖欠工資123000元,以上共計184747.54元;二、駁回申請人黃薇薇、洪沈陽其他仲裁請求。如不服本裁決,你單位可于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本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裁決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特此公告寧波市鄞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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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 2 |
浙甬鄞州勞人仲案(2018)107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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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勞人仲案(2018)1078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洪沈陽 李敏 黃薇薇 被告- 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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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鄞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黃薇薇、洪沈陽、李敏與你單位補發(fā)工資勞動爭議案,依據(jù)《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浙甬鄞州勞人仲案(2018)1078號案件申請書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有關證據(jù)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本委定于2018年10月12日9時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開庭審理此案,請?zhí)崆暗奖疚k理手續(xù)并準時到庭參加庭審。逾期不到庭,本委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作出缺席裁決。特此公告寧波市鄞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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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 3 |
甬鄞勞仲案字[2017]099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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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勞仲案字[2017]0999號 |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原告- 楊玉蓮 被告- 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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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鄞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楊玉蓮與你單位追索勞動報酬勞動爭議案,我委已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決,現(xiàn)依據(jù)《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甬鄞勞仲案字〔2017〕第0999號仲裁裁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裁決如下: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工資11000元。該款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如你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裁決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特此公告寧波市鄞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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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
| 4 |
甬鄞勞仲案字[2017]099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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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勞仲案字[2017]0999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楊玉蓮 被告- 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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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鄞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寧波華茶星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楊玉蓮與你單位追索勞動報酬勞動爭議案,依據(jù)《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甬鄞勞仲案字〔2017〕第999號勞動爭議案件申請書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有關證據(jù)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本委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時0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寧波市鄞州區(qū)興寧路456號東方商務中心1號樓2樓)開庭審理此案,請?zhí)崆暗奖疚k理手續(xù)并準時到庭參加庭審。逾期不到庭,本委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作出缺席裁決。特此公告寧波市鄞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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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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