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飛科技
佛山市邦飛科技有限公司
注銷|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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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歐宗堅與許劍勇、許煌浪、陳杏桃、佛山市邦飛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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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協(xié)議糾紛 |
上訴人-歐宗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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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廣東美博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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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標權糾紛 |
上訴人-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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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與廣東美博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余方文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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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標權糾紛 |
原告-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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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0)粵06民終710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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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民終7104號 | 合伙協(xié)議糾紛 |
上訴人- 歐宗堅 被上訴人- 許劍勇 許煌浪 佛山市邦飛科技有限公司 陳杏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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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民終7104號許煌浪、佛山市邦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訴人歐宗堅與被上訴人許劍勇、原審被告許煌浪、原審第三人佛山市邦飛科技有限公司、陳杏桃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6民終71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上訴人歐宗堅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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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 2 |
(2017)粵06民終6108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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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6民終6108號 | 不正當競爭糾紛 |
上訴人- 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廣東美博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余方文 佛山市順德區(qū)廈明電器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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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6民終6108號佛山市順德區(qū)廈明電器貿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訴人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東美博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余方文、佛山市順德區(qū)廈明電器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6民終6108號民事判決書,內容如下:一、維持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604民初597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604民初597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604民初597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廣東美博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296400元;四、廣東美博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第1121290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生產、銷售帶“藍思月”標識的空調產品,并去除空調產品及產品外包裝上的“藍思月”標識;五、佛山市順德區(qū)廈明電器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第1121290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銷售帶“藍思月”標識的空調產品,并去除庫存空調產品及產品外包裝上的“藍思月”標識;六、佛山市順德區(qū)廈明電器貿易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三項確定的債務中的5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七、駁回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116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證據保全費30元,合計36198元,由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負擔6240元,由廣東美博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負擔21718元,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廈明電器貿易有限公司負擔82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1168元,由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負擔5233元,由廣東美博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負擔18702元,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廈明電器貿易有限公司負擔7233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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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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