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科旺
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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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東莞玉潤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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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7386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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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11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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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粵0306執(zhí)7386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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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738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玉潤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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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6執(zhí)7386號東莞玉潤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21436號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306執(zhí)7386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應(yīng)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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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 2 |
(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號公告送達判決(勝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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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 |
原告- 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當事人- 勝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華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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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2號勝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訴你及被告東莞華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們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東莞華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31667.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1667.33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計至全部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被告東莞華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該筆款項后,其與第三人勝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該款項產(chǎn)生的相對應(yīng)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即予消滅;二、駁回原告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9718元,由原告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271元,被告東莞華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447元。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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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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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3號公告上訴(勝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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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3388號 | 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 |
原告- 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華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勝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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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3號勝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華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勝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被告東莞華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已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上訴人東莞華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2.被上訴人深圳市興科旺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一審和二審全部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交上訴答辯狀的期限為本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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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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