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糧糧油
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浙江悠無限網(wǎng)絡(luò)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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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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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浙江悠無限網(wǎng)絡(luò)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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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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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浙江東興商廈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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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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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紹興市豐正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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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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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紹興市豐正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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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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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17)浙0602民11054號原告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公司訴被告紹興市豐正食品有限公司判決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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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05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紹興市豐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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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紹興市豐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602民初110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被告紹興市豐正食品有限公司應(yīng)支付給原告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貨款27782元,并支付該款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494元,由被告紹興市豐正食品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至本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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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
| 2 |
(2017)浙0602民11054送達副本網(wǎng)絡(luò)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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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05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紹興市豐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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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紹興市豐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銀糧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602民初11054號案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裁定書、參加訴訟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訴訟風險提示、訴訟須知、廉潔自律和審判作風監(jiān)督跟蹤卡、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等。原告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27782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貨款基準利率計算);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8審判庭(紹興市越城區(qū)延安東路500號)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任少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范紅、高國榮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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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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