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唯基石
蕪湖弘唯基石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存續(xù)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粵03民初203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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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初2037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蕪湖弘唯基石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安徽盛運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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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初2037號開曉勝:原告蕪湖弘唯基石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與被告開曉勝、安徽盛運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民初2037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現(xiàn)金補償406710000元;二、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6日14時30分、2022年05月17日9時30分在第三十六庭證據(jù)交換、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聯(lián)系人:陳楠芳電話:0755-8353594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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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 2 |
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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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初2037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蕪湖弘唯基石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當事人- 安徽盛運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楠芳 被告- 安徽盛運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開曉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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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粵03民初2037號 開曉勝: 原告蕪湖弘唯基石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與被告開曉勝、安徽盛運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民初2037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現(xiàn)金補償406710000元;二、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6日14時30分、2022年05月17日9時30分在第三十六庭證據(jù)交換、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聯(lián)系人:陳楠芳 電話:0755-8353594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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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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