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施瑞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宜興市聯(lián)吉燈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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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執(zhí)15015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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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06 |
| 2 |
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與宜興市聯(lián)吉燈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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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526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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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9-11 |
| 3 |
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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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2849號 | - |
原告-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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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 | 2019-07-24 | 2019-11-04 |
| 4 |
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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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3506號 | - |
原告-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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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 | 2019-07-15 | 2019-10-21 |
| 5 |
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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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3507號 | - |
原告-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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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 | 2019-07-15 | 2019-10-21 |
| 6 |
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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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3503號 | - |
原告-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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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 | 2019-07-15 | 2019-10-21 |
| 7 |
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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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3505號 | - |
原告-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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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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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 | 2019-07-15 | 2019-10-21 |
| 8 |
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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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3508號 | - |
原告-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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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 | 2019-07-15 | 2019-10-21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0)粵0606民初5269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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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526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宜興市聯(lián)吉燈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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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興市聯(lián)吉燈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宜興市聯(lián)吉燈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民事判決書給你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2020)粵0606民初526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被告宜興市聯(lián)吉燈具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順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1856.43元及利息(以上述貨款為本金,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jì)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xiàng)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bào)價(jià)利率計(jì)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為326.58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宜興市聯(lián)吉燈具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附:宜興市聯(lián)吉燈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宜興市張渚鎮(zhèn)五洞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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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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